1.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申請登記表》;
2.外匯資金來源情況表;
3.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4.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證書;
5.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6.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的操作流程
1.申請人與銀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辦理相關業務。申請人承擔申請事項真實、合法的責任,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保證申請事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
2.外匯局應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辦理本指引業務,並嚴格履行相關內控制度。
3.外匯局除收取申請書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蓋申請人簽章的復印件。
4.外匯局受理本指引中相關業務時,申請人確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提交部分規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等關鍵性材料外),外匯局可在確定交易真實合法的前提下,憑申請人提交的《補充提交承諾書》先為其辦理相關業務,並要求申請人於承諾期內將材料補足。
5.針對本指引尚未明確但申請人確有合理需求的業務,外匯局應認真研究上報上壹級外匯局。相關管理原則明確的,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內控制度規定,召開個案業務集體審議會處理。
6.在特定外匯收支形勢下,外匯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明相關資本交易定價合理性的材料。
7.外匯局應建立非現場核查制度,對銀行和申請人按照相關法規和指引辦理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8.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業務時,可在系統中輸入申請主體提交的業務登記憑證上的主體代碼、業務編號、驗證碼,查詢和打印相應的控制信息表。
9.銀行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對外匯管理規定未明確的事項,應及時請示所在地外匯局。
10.銀行為企業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業務,應確認申請人已通過上年度外匯年檢。
11.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同名同類型賬戶間外匯資金劃轉,銀行可在審核交易真實性證明文件後直接辦理。開戶主體因發放外幣委托貸款、參與外幣資金池、境外放款、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及經登記或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業務需在銀行辦理境內外匯劃轉手續的,銀行可在審核交易真實性證明文件後直接辦理。銀行為企業辦理境內劃轉時,劃出資金尚需原路劃回的,銀行不得將劃出賬戶關戶。
12.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請人可在經常項目賬戶保留或憑利息收益清單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13.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業務時,除遵守經常項目規定外,還應確認申請人已通過上年度外匯年檢。銀行應審核利潤匯出金額是否與董事會決議及稅務證明原件中的金額壹致,企業本年度處置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出最近壹期財務審計報告中屬於外方股東的“應付股利”與“未分配利潤”合計金額。
14.銀行已報送信息需調整或修正的,應及時與外匯局聯系並按照相關數據申報要求重新報送。
15.銀行應完整保留業務辦理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壹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並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壹)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二)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境內機構參與投標、並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四)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五)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購付匯手續,並及時向外匯局反饋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