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1年的公寓法規定,非泰國居民之外國人購買公寓單位時,必須從海外匯入購買該公寓單位的款項。這表示全部的款項必須以“外匯”的形式匯至泰國。收款銀行將出具“外匯交易”證明,此證明在進行註冊公寓所有權時,將提交給國家土地部門。
每壹次匯款時,收款銀行只對超過50000美元的金額提供“外匯交易”明。如金額少於50,000美元,銀行將出具信用票據,這些票據和銀行的確認信函,於進行登記公寓單位所有權時,將提交給國家土地部門。
如果您在泰國沒有銀行賬戶,您可將匯款直接匯入開發商的賬戶中。在此情況下,開發商作為收款人,將代表買方從銀行取得“外匯交易”證明。開發商將保留所有的證明文件和/或信用票據直到公寓單位所有權的轉讓日為止。
如果買方希望保留這些文件,可以向發展商提出要求。如果您在泰國己有銀行賬戶,該程序是相同的。但您將作為收款人,所以您必須自行取得銀行的“外匯交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