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輿論,或者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反國家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影響工作的;
(四)、拒不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5)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
(六)偽造、誤導或者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七)貪汙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有資產的;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壹)、在外匯交易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二)、參與或支持淫穢、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
(十四)、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和兼職。
擴展數據:
公務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等級,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職務等級。處罰期限為:警告,六個月;缺點,十二個月;缺點,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被撤職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降職。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描述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的,懲戒機關應當作出對公務員違紀行為進行調查的決定,並將調查發現的事實和處分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發言權和辯護權。,
百度百科-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