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解釋是,如果妳不通過銀行出國或回國,那是違法的,也就是說,非法買賣
首先,除了銀行的交易系統,國內所有做外匯的公司都在打邊球,比如常見的盈透,ACL,捷凱,sotrade等等。許多國外是合法的,但在中國,政府沒有向任何外匯業務發放許可證。壹旦妳被騙了,即使妳報警了,政府也可能不會處理它。所以在這句話中,投資需要謹慎。
因此,許多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只按照情節嚴重的最高標準五年有期徒刑。
但在2019年2月1日之後,情況發生了變化。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非法買賣外匯,已經從傳統的國內買賣外匯,非法從私人手中進行了人民幣—通過地下錢莊直接交易外匯,“對敲”跨國(境)資金變相買賣外匯。“對敲”具體手段是直接隔離人民幣與外匯的直接交易。人民幣只在中國直接交易,外匯直接在國外收取。這樣,地下銀行的國內外賬戶之間就沒有資本交易,表面上也沒有轉售,實質上完成了非法外匯交易活動。這種模式更方便犯罪分子通過跨國支付將國內資金轉移到國外。此外,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許多人將通過虛擬貨幣支付和購買外匯,這更加隱蔽。這也是本解釋發布的關鍵背景。
首先,在本解釋出臺之前,中國只規定非法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認定該類非法經營罪案件的量刑就應該在五年以下。這意味著即便是非法經營外匯達到千萬、數億的被告人,也只能認定其為“情節嚴重”,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此前國內很多案件都是如此處理。
但《解釋》出臺後,對此類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有明確規定,符合數額或者情節標準的案件,可以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間量刑,對打擊此類犯罪無疑具有很強的威懾作用。
其次,本解釋還將提高相關量刑的數額標準,根據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適當調整,符合中國司法要求“寬嚴相濟”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原則要求,也有利於我國行政監管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明確劃分此類行為的職責。
在相關無罪案件中,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壹起非法經營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戴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將1750萬港元兌換成人民幣1415.8萬元。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戴某某是典型的外匯交易員,他以私人交易的形式出售港元,以換取人民幣。
因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戴某某通過私人交易將約1800萬港元兌換成人民幣。從當時的匯率來看,港元兌換人民幣沒有盈利,兌換後的大部分資金都存入個人賬戶,符合其供述和兌換目的。被告戴某某作為資本所有者,不是從事非法外匯交易的經營者,只是通過私人黑市交易將自己的港元資金兌換成人民幣,而不是通過非法買賣外匯賺取差價牟利。他的行為不是營利性的市場交易,也不是經營性的,所以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雖然戴某某在國家制定的交易場所以外買賣外匯,但這種行為並沒有“經營性”,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交易,不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