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渠道進行跨境人民幣資金的清算和結算:壹是清算行模式。經人民銀行和香港、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港澳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是中銀香港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分別在人民銀行深圳中支和珠海市中支開立人民幣清算賬戶後,直接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支付系統與境內銀行傳遞清算信息,並通過其開立的人民幣結算賬戶與境內銀行進行跨境人民幣資金的清算與結算。境外參加銀行經由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完成人民幣業務的最終清算。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平盤交易,也可以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拆入和拆出資金的余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余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二是代理行模式。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清算賬戶(即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當跨境資金通過代理行模式清算時,境外參加銀行首先通過SWIFT系統將資金收付信息傳遞至境內代理銀行,境內代理銀行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支付系統或行內清算系統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辦理資金匯劃,境內代理銀行借貸記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完成與境外參加銀行之間的資金結算。境內代理行對境外參加銀行開立的賬戶設定鋪底資金要求,並為境外參加銀行提供鋪底資金兌換服務。在人民銀行確定的限額內向境外參加銀行購售人民幣,人民銀行對購售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境內代理銀行可為在其開有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外參加銀行提供人民幣賬戶融資,用於滿足賬戶頭寸臨時性需求,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三是非居民賬戶(NRA)模式。經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境外企業可申請在境內銀行開立非居民銀行結算賬戶,直接通過境內銀行行內清算系統和人民銀行跨行支付系統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清算和結算。非居民賬戶為活期存款賬戶,該賬戶不得用於辦理現金業務,確有需要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也不得將賬戶內的資金轉換為外幣使用,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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