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屬於中央垂直管理,地稅屬於省以下垂直管理。具體情況全國各地不壹樣,復議法不能壹壹列舉。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要處理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這裏的行政爭議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發生的爭議。行政復議處理行政爭議的核心是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這也是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調解制度的重要區別。行政復議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也審查壹些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權力行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