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違反財政金融工作制度,隨意幹預金融業務,指使財會人員違規操作做假賬,貪汙、受賄,以權謀私 ,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鋪張浪費;二是截留國家財政收入,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以及搞非法集資,違規存儲,挪用資金,侵占公款,私分、侵吞國有資產,造成巨額經濟損失;隱瞞財政收入,截留、挪用財政或項目撥款,私設“小金庫”。三是有的內外勾結,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執法犯法,走私護私,偷逃稅收和倒賣外匯等等。
上一篇:內地專項審計彌補年度審計的不足。下一篇:電子貨幣的出現和使用給銀行的貨幣帶來了哪些機遇和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