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各國都會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壹、出口退稅方式詳解1、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計算免、抵、退稅的基本公式為: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2、增值稅的核算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用扣稅法,即將當期銷項稅客抵扣進項稅客後的余客為應納稅額,故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這就是說,增值稅的核算是壹種負債核算,具有代收代繳性質,並且增值稅會計核算方法是由增值稅的特點、政策和計算方法決定的。3、核算企業需要預計應交稅金的各種稅金,在提取或預先收取稅金時,計入該科目的貸方,繳納時計入該科目的借方,期末余額壹般在貸方,反映企業就交而末交的稅金,若期末余額在借方,則表示本期企業多交了稅金,或者,反映其他規定,如上期末抵扣完的進項項稅額等。4、出口退稅公式(1)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壹致時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2)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壹致時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出口貨物不與退稅的稅額。二、出口退稅的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之所以必須具備這壹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壹。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壹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壹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三、出口退稅的壹般程序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壹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法律客觀:《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主管海關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期限內出具確認意見的,應當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需要對貨物進行化驗、鑒定等,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主管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確認意見,並制發《征免稅確認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