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成都外匯審計費

成都外匯審計費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垃圾和醫療垃圾。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投放點運送到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第三條(適用範圍)

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五個市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個市區)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垃圾處理費。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交垃圾處理費。第四條(標準的制定)

本市垃圾處理費的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時,應當舉行聽證會。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市價格、財政、稅務、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五城區相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六條(收費對象)

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征收。自收自運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第七條(收費方式)

垃圾處理費按照數量收費和定額收費相結合的原則收取,具體收費方式如下:

(壹)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以戶為單位每月定額收費;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人收取固定費用;

(三)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按照產生的生活垃圾量收費。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按量收費有困難的,可以按計量經營面積收費。

(4)自收自運單位按進場垃圾量收費。根據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垃圾處理費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每年收取壹次。第八條(收費基數)

根據單位容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為基數核定年度生活垃圾處理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有固定收入的社會團體以人為單位,以上年在冊職工人數為基礎,核定當年收費數額。垃圾處理費基數由婺城區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核定。

新成立的按量收費的單位,可參照同行業、同規模的單位核定收費數額;新設立的有固定人均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當年實際登記人數核定收費數額。

核定的收費基數或收費金額,五區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繳費人。第九條(收費憑證及申請方式)

收取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必須持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收費人員應當佩戴由市市容環境管理部門制作的收費工作證,並出具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發票。否則,當事人有權拒付和舉報。

牌照費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申領收費許可證原件,受委托的收費單位應當申領收費許可證復印件。

垃圾處理費專用發票和收費工作證由受委托的收費單位和部門憑委托合同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或領取。第十條(財務制度)

垃圾處理費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項用於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應當接受審計、價格、財政、稅務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收費機構)

市、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確保垃圾處理費按時足額征收,防止重復收費和亂收費。第12條(不付款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 上一篇:炒外匯匯款銀行
  • 下一篇:我可以帶多少人民幣出境?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