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1993年2月5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家貨幣進出境限額的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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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確需攜帶5000美元以上(含5000美元)現金的,應事先向國家或有關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提出申請,取得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後,出境時按規定填寫《旅客行李物品進出境申報單》,經海關查驗後方可出境。
海關總署第54號公告(2010)明確規定,進境居民旅客在境外取得的總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自用進境物品,予以免稅放行,超過5000元部分經海關核實為自用的,只征稅。
人民網-出境遊最多能帶兩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