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類項目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承擔還款責任的項目。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還款責任,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查同意提供還款擔保。
(3)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國內借款人並承擔還款責任,貸款銀行作為最終還款人的項目。對於此類項目,省財政廳不承擔還款責任,也不提供還款擔保。第五條在轉貸過程中,轉貸銀行應按轉貸協議規定的日期,對借款人或項目單位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收取轉貸費。第六條根據項目分類和貸款金額,貸款年費標準如下:
(壹)對於壹類項目
再貸款金額年利率在654.38+00萬美元(含)以下0.30% 654.38+00萬美元至5000萬美元(含)0.25%,5000萬美元以上0.20%。
(2)對於第二類項目,
再貸款金額年利率在654.38+00萬美元(含)以下0.35% 654.38+00萬美元至5000萬美元(含)0.30%,5000萬美元以上0.25%。
註:其他貨幣貸款折算成美元時,按中外簽訂貸款協議之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
(三)對於三類項目,如果貸款國家沒有特殊要求,貸款銀行可以脫鉤貸款。貸款銀行可以根據項目本身的周期和實際投資回收情況重新確定貸款條件。重新確定的貸款條件中收取的貸款利息和費用之和不得超過2個百分點。第七條除中外簽訂的轉貸協議規定需以外幣支付的費用外,轉貸費原則上以人民幣收取,並按轉貸協議規定的收款日匯率折算。第八條境內借款人未按轉貸協議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轉貸費用的,從到期日至實際支付日(不含實際支付日),按每日萬分之三的利率向轉貸銀行支付逾期費用。第九條貸款銀行根據本辦法收取的貸款費用和滯納金的幣種、費率、收取方式、收取日期、通知方式等,應當在貸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第十條財政部委托外國政府向我國政府提供的援助贈款,可按贈款總額的0.5%壹次性收取手續費。第十壹條貸款銀行收取的貸款費用全部納入系統財務收入統壹核算。第十二條各轉貸銀行在簽訂轉貸協議(或贈款轉讓協議)時,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外國政府貸款業務。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6日起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