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以及量刑,除非法經營電信業務外,原則上以涉案數額多少論處。
但多次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其涉案數額應累計計算。
二、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
(壹)非法經營通信業務的: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出版物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兜底條款)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所違法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