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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走私罪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其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和管制,防止偷稅漏稅,阻止或者限制不應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走私犯罪的對象僅限於外匯。走私罪的表現形式客觀上是逃匯行為。走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況且都不能構成逃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的,或者壹年內因走私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稅額。(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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