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設立中國子公司的目的
有意在中國發展長期業務的企業應考慮在其境內設立子公司。雖然外國公司可以與中國企業簽訂壹些商業合同,如銷售合同、許可協議和分銷協議,但沒有經過批準的營業執照,它們不能直接在中國開展業務。通過子公司經營至少有利於——有時是必要的——克服壹些針對外國公司的法律或商業限制。
壹些外國公司可能已經在中國設立了常駐辦事處。這種辦事處在母公司內充當聯絡處。但這些代表處不能直接在中國開展業務,因為根據中國的法律,常駐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對第三方不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權進行重大的商業活動,比如與第三方簽訂商業合同。此外,辦事處不能直接雇用中國當地員工。但這些限制也有例外,比如辦公室可以簽訂辦公用房租賃合同等非經營性合同。
打算在中國直接投資、雇用當地雇員、進行研發、制造產品並直接在中國銷售其產品或服務的企業應考慮在中國設立子公司。
附屬機構的形式
本條所稱“在中國境內的子公司”是指至少有壹個股東是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外國實體或非中國公民的個人的實體(“外國投資者”)。中國通常將這類子公司稱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持股比例壹般不低於25%。
如果公司的所有股東都是在中國註冊的公司或中國公民,則公司為內資企業而非外商投資企業。雖然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都受我國《公司法》的管轄,但外商投資企業也受專門為外商投資企業制定的相關法律的管轄,所以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在很多方面都遵循著與內資企業附加或不同的法律法規。
在壹些限制外國投資者進入的業務領域,如電信服務和網絡內容提供商,即使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進入,仍有許多門檻,如對外國投資者持有的股份設定上限(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必須與中國建立合資企業),對其投資者資格附加要求,和/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通常更漫長。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通常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而是讓與中國有關聯的個人或實體設立純內資企業,或者在允許或鼓勵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以上述方式設立純內資企業。這種結構通常在外國投資者、其無限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的內資企業之間建立相關的合同安排。這種與相關國內企業的靈活合同安排可以幫助外國投資者更快、更有效地實現其商業目標。
外商投資企業有以下四種設立形式:
1.外商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中外合資企業(合資企業);
3.中外合作企業(合作企業);和
4.中外合資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中國說前三類企業叫有限責任公司,雖然股份公司的股東也是按其認購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股份公司要求外國投資者持有25%以上的股份,這不像其他三種形式那樣普遍。外國投資者傾向於選擇前三種設立形式。主要原因是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商務部審批,審批時間較長,股份公司最低投資額高於其他形式。此外,合資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後三年內不得轉讓。因此,除非中國的子公司打算在不久的將來在中國股票市場上市,否則大多數外國投資者將選擇設立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
外國投資者應根據自身的經營模式和條件,在獨資企業和合資、合作企業之間進行選擇,除非外商投資企業所處行業限制設立獨資企業的形式。目前如果行業允許獨資企業,外商可能更傾向於選擇獨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特別需要依靠當地在土地、工廠、設備和當地銷售和營銷渠道方面的支持,而中國也可以在這些方面協助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也可以考慮合資和合作結構。但是,由於許多外國投資者已經熟悉中國的市場和商業環境,如果他們可以通過雇用當地有能力的員工來獲得當地的支持,他們也可以采取獨資的形式。此外,中國政府部門已經越來越習慣於與外國公司直接溝通。基於以上原因,依靠本地資源和渠道的獨資企業不壹定有劣勢。而且個人獨資企業的母公司在控制個人獨資企業,控制其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合同安排和退出個人獨資企業方面更加靈活。
除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外國投資者還可以通過收購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資企業設立子公司,被收購企業將成為獨資企業或合資、合作企業。
股東的設立和子公司的位置
從中國法律的角度來看,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的審批程序和待遇與外國投資者的國籍或公司註冊國沒有直接關系。無論外國投資者在哪裏成立——在開曼還是在美國,都需要經過同樣的審批程序,遵守同樣的法律法規,享受同樣的待遇。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開辦企業,也視為外國投資者,享受外國投資者待遇。當然,取決於中國是否與投資者所在國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不同的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影響是不同的。此外,在確定子公司的創始人和地點時,外國投資者必須為未來的撤出做好計劃。因此,外國投資者必須首先確定自己的海外機構,並計劃轄區法律對其稅收的影響。
合格的人才庫是決定在哪裏設立子公司的主要因素之壹。大學適合高科技公司尋求合格的R&D人才。因此,中國最大的兩個城市北京和上海自然成為高科技公司的聚集地。如江蘇、浙江、四川、廣東等發達地區也擁有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同樣,生產子公司可以考慮在勞動密集型地區建立工廠和分銷機構。
在中國,維護與當地政府和企業的關系非常重要。因此,許多投資者會尋找壹個能夠經常與當地政府和企業密切溝通的地方,或者更願意在能夠聘請到有能力的管理人員和良好的當地網絡的地區設立子公司。現在關系好不壹定是暗箱操作,重在溝通和交流。良好的關系有利於子公司的快速順利運營。
許多城市和地區建立了工業科學園區,並提供各種優惠來吸引投資者在園區投資。稅收優惠,主要是所得稅和進口稅,取決於園區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性質。除了地方稅費,各大外資企業都是按照國家標準納稅。投資者需要確保他們選擇的公園應該得到國家的官方認可。至於選擇哪個城市,外資企業需要考察很多其他重要因素,比如人力資源、當地支持、關系、交通、基礎設施等。
建立程序和大概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獲得商務部或省市商務主管部門(統稱“審批機關”)的批準。審批機關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和擬從事的行業性質,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由於中央政府的審批需要很長時間,外國投資者更希望他們的子公司由地方政府審批。目前,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都可以由省市有關部門審批。在沒有具體法律限制的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準備好所有所需文件並提交給當地審批機關後的壹個月內獲得批準和註冊。
外商投資企業壹經批準,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兩級相應部門(統稱“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登記機關向外商投資企業頒發營業執照,自頒發之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視為依法成立。
中國法律將外商投資行業分為以下四類:1)鼓勵類;2)允許;3)限制;或4)禁止。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放寬了對外商投資行業的限制。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費用包括註冊費、公告費和註冊資本。根據註冊資本的多少,登記機關收取註冊費和公告費共計約1000至3000美元。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越多,成本越高,但總成本不超過八千美元。
壹般來說,對於外國投資者來說,最大的支出是註冊資本(這也決定了政府征收的註冊費和公告費的多少)。中國法律要求股東必須實繳出資(現金或實物)。外商投資企業的全體股東應當根據設立文件,按各自的所有權比例認繳註冊資本,並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後的壹定期限內繳足。第壹次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後90天內到位,金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15%。
管理法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相同,地方政府在實踐中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上海規定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最低為20萬美元,服務業註冊資本最低為14萬美元;在北京,相當於50萬人民幣(略多於6萬美元)的外匯是可以接受的。此外,由於只需在設立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註冊資本,投資者可以相對靈活地分期繳納出資,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在企業成立後三年內足額繳納註冊資本。
雇傭當地服務機構
在中國,有授權機構幫助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這些代理人可以準備成立文件,並與審批登記機關溝通。這將有助於投資者加快建立過程。但由於大部分地方政府都非常願意吸引外資,沒有特殊情況的外資企業審批都是程序性的。許多投資者意識到,即使沒有中介機構的幫助,他們也可以通過審批程序。
律師還可以幫助客戶獲得政府機構的批準和註冊。有時,律師可以通過與授權機構合作,為客戶提供更經濟高效的服務:代理機構負責與政府機構的日常溝通,而律師則確保所有法律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正確執行。
考慮到成本,許多投資者不願意在初始階段借助律師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然而,聘請律師或服務代理人的費用不壹定昂貴,從中國律師那裏獲得最佳法律結構的建議可以有利於未來的談判和融資,特別是如果投資者打算為外商投資企業作出特殊的合同安排或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提出特殊要求。
對子公司的控制
國內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與之不同的是,董事會是合資、合作企業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合作企業的壹切重大問題。董事由股東任命。根據具體情況,如何規定和平衡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權力,可以在設立文件中靈活安排。獨資企業在設置、規定權力劃分、管理團隊等方面更加靈活。
母公司除了受董事會支配之外,還可以在它和子公司之間建立壹些安排來控制子公司。更常見的是,母公司擁有關鍵知識產權,並將其授權給子公司,或者子公司的產品只能通過母公司進行營銷、分銷和銷售。此外,投資者還可以根據貸款協議的承諾條款,在壹定程度上控制子公司的經營。
企業管理的啟示
所有中國企業,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必須在營業執照許可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業務。壹般來說,內資企業的許可經營範圍比外商投資企業更廣。內資企業可以有壹攬子的經營範圍,比如經營範圍可以是“從事法律允許的經營活動,但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別許可的業務必須取得特別許可後方可經營”。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壹般不被授予這樣的綜合業務範圍。因為外資可以進入的行業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每個外商投資企業只能經營某些經批準的特定業務。比如,雖然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但壹個被批準生產半導體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壹般被授予生產化工產品的經營範圍;從事零售或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銷售第三方產品(因為從事零售或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特殊的法律條件)。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對企業的業務是否超出其核準的經營範圍有壹定的決定權,所以類似的問題在實踐中會造成執行的不確定性。
此外,即使有些經營活動在經營範圍內,也仍然需要特別許可才能實施。比如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電信增值業務,必須獲得信息技術部門或其對應的地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與其他國內外實體進行交易,包括簽署商業合同、許可技術、向銀行貸款或雇用經銷商,只要這些交易符合中國的法律。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是獨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與其交易的任何第三方獨立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股東除必須足額繳納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不對交易中的第三方承擔責任。
知識產權
中國從行政和司法兩個方面保護知識產權。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對相關侵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知識產權權利人也可以向中國法院主張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中國是主要知識產權公約的成員,包括伯爾尼公約(涉及版權保護)、世界版權公約公約、巴黎公約(涉及專利保護)、專利合作條約和馬德裏協定(涉及商標保護)。商業秘密主要受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合同法保護。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在中國也是有效和可執行的。知識產權甚至可以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但其投資比例不得高於註冊資本的20%(高新技術產業不得超過30%)。目前,政府正在審查這壹限制的合理性。
至於知識產權侵權的司法執行,法院可以發布禁令,責令侵權人支付經濟賠償,公開賠禮道歉。雖然經濟賠償可以涵蓋合理費用和實際損失,有時甚至可以推斷實際損失,但壹般來說,法院確認的金錢賠償不足以威懾侵權人。但目前的趨勢更傾向於更大金額的賠償判斷。此外,對於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侵權人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刑法處罰,並被判處監禁。
外匯
中國不允許外匯在其境內自由流通。除賬戶內允許保留的最高外匯金額外,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必須折合成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另壹方面,國外的合法支付可以兌換成外匯。有權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在辦理匯款業務前,必須核對規定的單據。在匯款人向銀行提交完整的文件和憑證並代扣代繳相關稅款(如有)後,股東的獎金、許可費以及購買進口設備和原材料的貨款即可匯出境外。在某些情況下,銀行可能還需要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SAFE)或其當地部門的批準。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才能開立外匯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如果中國居民和實體希望在境外持有股份,他們需要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外匯登記或批準。如何從外匯角度監管相關交易,目前還不確定,需要幾個相關部門來明確。
就業和股票期權
外商投資企業用工應遵守中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待遇。企業可以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但協議條款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今,股票期權的授予已經越來越被中國員工所接受。但是,員工沒有固定的行使股票期權的方式。在實踐中,壹些中國員工將資金存入外國賬戶(或家庭成員和親戚的資金),以行使股票期權。因為大多數中國員工沒有外國銀行賬戶,所以可以以無現金的方式與雇主壹起行使股票期權。
退出和清算
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出售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份,也可以通過轉讓其在外商投資企業母公司中的股份間接退出其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盡管這種批準壹般是程序性的。境外公司股份轉讓可不涉及原審批權限的轉移。。如果外國投資者將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中國投資者,該外商投資企業將轉變為內資企業,新的內資企業必須依照《公司法》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相關法律設立。
有時壹些買家會選擇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資產和業務,而不是股份。這時,他們會要求被收購企業在收購完成後進行清算和解散。被收購企業清算時,必須在清償工資、稅款和所欠第三方債務後,將剩余財產按各自股份比例分配給全體股東。這種方式的好處是收購後,買方對被收購企業的第三方債務人不承擔責任。但對於原被收購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買方希望繼續,買方可能需要與原交易對手重新談判。
投資者也可以將他們在國外註冊的公司上市,然後在公開市場出售他們的股票。
結論
習慣於在美國做生意的公司可能會意識到,中國的法律制度和經營環境與前者有很大不同。有意在中國設立子公司的投資者或企業家應仔細考慮其市場需求和子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
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經過周密的計劃和周密的安排,可以避免未來在籌資過程中不必要的開支,盡可能避免不測事件的發生。投資者只有充分了解中國業務的市場限制和機會,才能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這將有利於他們順利建立子公司,成功開展業務,並最終安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