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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海外上市流程!

(壹)境外直接上市

包括兩大部分工作:國內重組、審批和境外申請上市

條件:

主板

1、符合中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壹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456條件);

4、具有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及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中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創業板

1、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主要發起人在最近2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準。

中國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須報送的文件,參見《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境外直接上市及政府審批程序

1、確定中介機構和重組方案

中介機構包括境內外投資銀行(包括財務顧問、上市保薦人、主承銷商等)、律師、註冊會計師、評估師等。以H股公司方式境外上市需增加聘請境內註冊的土地及資產評估機構、財務審計機構。

在企業的上市準備工作中必須根據境內外上市的有關法律和條例對企業的生產力諸要素進行分拆,對公司組織和資本結構、董事會和管理層、會計問題、公司章程和內部規程、業務協議重新審查和調整,以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

2、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以下文件,作為公司境外上市的預申請,在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前三個月報送:

(1)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報告;

(2)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銷商(保薦人)對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企業確定中介機構後,還應將中介機構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開展土地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及法律方面的盡職調查。

公司需由土地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分別對重組範圍內的土地資產進行評估,制作評估報告,並報有關部門確認。財務審計機構就公司前三年的財務狀況出具審計關聯交易等有關法律文件,律師機構制作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4、向商務部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創立大會,進行公司登記註冊。

發起人人應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報送有關文件。

在商務部作出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發起人即可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

5、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6、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並批準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並在境外上市。

7、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商務部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8、在獲得商務部關於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既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在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商務部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決定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決定;

(3)關於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如需要);

關於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及土地使用權方案的批復;

(5)公司章程;

(6)招股說明書;

(7)關聯交易協議;

(8)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贏利預測報告;

(9)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0)發行上市方案;(1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將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準。

9、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的正式申請(進行聆訊);

10、公司進行路演及股票公開發行,並在境外交易所掛牌上市。

(二)以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程序

紅籌模式具有不受“456條件“限制,股份全流通,時間上可控等優點,再融資無需審批。因而紅籌上市成為中國民營企業在海外上市的主流方式。

2005年初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發布了《關於完善外資並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11號文件)和《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並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即29號文件)。根據這兩個文件,以個人名義在境外設立公司要到各地外匯管理局報批,以境外公司並購境內資產,要經過國家商務部、發改委與外管局的三道審批,這也就是說,“紅籌上市”的三個環節即註冊境外企業、資本註入、並購境內資產等,都需要外管局審批。這兩個文件的本意是為了打擊資本外逃,但也封殺了中小企業海外融資的快捷通道:紅籌上市。直到外管局出臺《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才正式終結了11號文件和29號文件,至此,紅籌上市在國內實際上只需要通過外管局監管即可。

紅籌上市的主要程序與境外直接上市方式大同小異,其中重組程序是關鍵。

重組是紅籌上市基本步驟,其基本目的就是經由合法的途徑,通過對企業的權益進行重組,將企業的權益轉移註入海外公司,即將來的上市主體。

重組工作階段

1、境內公司重組

經公司討論確定擬上市的資產範圍後,實施境內重組計劃,進行必要的資產收購和剝離。

2、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設立離岸公司

3、境外私募

海外重組所需資金的來源可以是境內企業自有外匯資金。但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財務顧問或保薦人等幫助公司尋找戰略投資者。但原企業股東仍需占大部分股權,保持控股權和管理層的穩定。

4、收購境內資產,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

完成境內重組後,離岸公司以經評估的資產價值收購境內企業資產,經外經貿部門審批後,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成為紅籌公司。

5、設立上市公司主體、境外換股

全體股東註冊壹家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或香港成立的公司作為上市主體,擬上市公司向股東派發新股,股東以換股方式將所持有的離岸公司股權註入擬上市公司。

上市工作階段

1、聘任中介機構;

根據某些境外交易所上市規則,公司不能直接提出上市申請,而必須聘任持有證券交易所牌照的保薦人代公司提出申請,在上市過程中,公司還需要其他中介機構的協助,以預防法律風險、合理確定發行策略及發行價格、提供必備的上市文件,這些中介機構包括:財務顧問、境內律師、境外律師、註冊會計師、物業評估師等。

2、起草和修改招股說明書;

3、向境外交易所遞交申請表和招股說明書,進入上市申請程序;

4、回答交易所提問(書面形式);

與國內交易所不同,提問內容沒有規範性,針對招股說明書中的任何問題都可以提問。

5、公司接受交易所聆訊(口頭形式);

聆訊是上市的最後壹道關鍵程序,擬上市公司必須就其初步招股說明書中的內容,接受交易所的質詢。

6、交易所審核同意上市申請;

7、路演

路演的目的是讓承銷商和發行人通過路演,可以比較客觀地決定發行量、發行價及發行時機等。企業的融資潛力往往在路演中的壹問壹答下被定型。

路演是投資者與融資者面對面的交鋒,最關鍵的大同投資者壹對壹的接觸,管理團隊應在前兩、三分鐘內就能將企業的故事講出來,企業要相當清楚自己在行業裏的定位,把自己的數據和預測講得很清楚,在回答問題時切忌講得太多。通常在2—3周內安排70—90次會議,小組會議和電話、電視會議。

8、發行定價;

與全球協調人進行定價前討論、通常在登記聲明生效日當天收市後定價,全球協調人主持定價會議,資本市場專家、投資銀行家和公司管理層參加、價格根據發售的實際供求確定,依賴於市場條件和公司在發售前的運營和財務業績、公司接受價格並向投資者配售股票。

9、印刷招股文件,接受投資者申請;

10、正式發行;

11、股票上市及公開交易;

成功發行後,公司即可向交易所提請正式掛牌,在審核批準後,根據交易所的安排擇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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