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見票即付的信用工具,但超過壹定期限,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拒付。但是,發票上的債權不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持票人有權在其已取得的利益的限度內,要求償還出票人或者承兌人的權益。提示期限屆滿後,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負責。但持票人未能按期提示匯票,給出票人造成損失的(如因延遲提示導致銀行停業等損失),持票人應當向出票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不超過票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