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同業往來執行以下利潤分成比例:
(1)在沒有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共享機具、代理、互不收費等方式進行跨行交易。
(2)在已建立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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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應設立存款人專用印鑒卡,並將印鑒式樣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備查。
對已批準在境外開立的外匯賬戶,自使用期滿之日起30日內,開戶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交已註銷境外賬戶的說明,將余額匯回境內,並提交銷戶聲明。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開展銀行卡業務過程中違反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督促其整改,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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