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弱化論提出後,壹度被炒得沸沸揚揚,在思考的缺失中,許多與現代國際法理論相關的問題被混淆。在此,筆者只評論幾個最關鍵、影響最大的常見問題,以正視聽:
1.國際經濟組織不構成對國家經濟主權的侵蝕(註27)。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程度的加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範圍逐漸擴大,國家管轄的經濟範圍也相對縮小,國際經濟法規則呈現出從相對分散到相對集中的發展趨勢。然而,作為國際經濟和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永遠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任何國家都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個國家或只有若幹獨立國家才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與國之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於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自我約束和約束的結果,不能成為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權威。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國際經濟法的規範和約束,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與主權國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經濟領域具有協調國家關系的功能。因此,國際經濟組織並沒有被提升到主權國家經濟主權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壹大批國際經濟組織的出現及其職能的擴大,並沒有改變國家經濟主權的地位。不可否認,現實中確實有壹些國際經濟組織對原本屬於國家經濟主權管轄範圍內的情況進行幹預,但這是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新舊國際經濟秩序矛盾的體現,也是發展中國家應該引起足夠重視的問題。
2.跨國公司經營和市場的全球戰略並未真正對國家經濟主權形成實質性限制。因為到目前為止,跨國公司並沒有改變其作為法人受國家管轄的法律地位,跨國公司的全球經營並不能改變國家充分行使主權的狀況。就像跨國計算機互聯網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只是縮短了人與人在空間上的距離,國際社會並沒有像某些人鼓吹的那樣成為壹個沒有國界的“地球村”的真理。跨國公司利用發達的信息技術改變了傳統的生產、銷售和管理模式。它對適應傳統商業交易活動的現行國際經濟法律體系和相關的國內經濟法規提出了挑戰。但是,其行為並沒有超出國家經濟主權的管轄範圍。國家通過行使其經濟主權權利,仍然可以制定和規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電子貨幣、網上支付等現代高科技手段逃避主權國家稅收征管的壹系列行為,並解決由此引發的各種法律問題。
3.“經濟全球化”既不是“非國有化”,也不是“法律壹體化”。從國際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全球化不可否認是國際經濟發展的主流,盡管其發展過程中存在壹些不完善之處。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給政治、文化、法律和意識形態帶來全面、廣泛、深刻的影響,但不能由此得出國際社會“非國有化”、國際法律體系走向壹體化的結論。法律全球化的提法本質上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的“世界法”、“超國家法”、“跨國法”的復制,只是外在表現發生了變化。過去世界法律強調政治,法律全球化強調經濟。過去,世界法強調改變國際法的性質,而法律全球化強調脫離國際法;以前的世界法強調各國控制,法律全球化強調不受任何國家控制;過去,世界法律強調世界政府的權力,而法律全球化強調私人政府的作用。但是,本質上都是壹致的。他們都認為他們的法律是超國家的,屬於獨立於國家的立法程序。都主張私人主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淡化國家的經濟主權,以主權原則為主要對象(註28)。如果國際法律壹體化成為可能,那也只能是純粹代表少數國家意誌的法律,國際經濟法此時也就失去了“國際性”的獨特法律屬性;國際社會再也不能被稱為“國際社會”。因此,從根本上看,法律全球化的提法是不科學的。經濟全球化絕不是利益的全球化,而只是市場和商業模式的全球化。經濟全球化絕不會導致國際社會的非國有化。
4.削弱他國經濟主權是“異化論”、“侵蝕論”、“模糊論”、“放棄論”的真正目的。我們從兩個方面來考慮:壹是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的全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據WTO統計,世界上有65,438+000多個各種類型和層次的區域性經貿團體和組織,幾乎所有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參與其中(註29)。這些國際經濟組織的存在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要求主權國家為其提供發展和存在的空間。此外,隨著國際社會發展趨同、全球性問題激增、經濟社會領域(如環保資源、人口、人權和社會發展)實質性廣泛合作等因素,人們將國際法視為國際關系中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和規範,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表達國際關系中國家間利益沖突與協調、合作與鬥爭的規則體系。(註30)由此產生了異化論、侵蝕論、模糊論、放棄論等上述削弱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同樣的邏輯思維是,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要求消除民族國家之間的限制,實現生產要素和資源在全球化中的優化配置,這將導致對主權國家經濟主權的限制。從法制角度看,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為壹些西方國家試圖建立“世界政府”提供了契機。壹些西方政治家和學者想宣揚,隨著經濟全球化,人類的利益將趨同,法律意識形態終將融合;其根本意圖是在全世界實現壹個由美國領導的統壹王國,建立以美國警察為後盾的所謂“人類法”、“超國家法”、“世界法”。然而,以個人利益為基礎的世界法律,打著代表全人類共同利益的旗號,卻只能體現少數人的利益。於是,霸權國家會憑借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壹系列國際經濟政治關系的原則和規則,並依靠自己的力量影響、要求或迫使其他國家遵守這些遊戲規則。(註31)這種法律全球化和非國家化的思想,是美國國際政治經濟學主流理論中霸權穩定論在國際法律制度層面的變體,是法律霸權主義和法律民粹主義最直接的體現。遺憾的是,不管這壹理論的提出者是否感興趣,這壹命題完全迎合了西方國家的陰暗心理,西方國家所鼓吹和強調的“壹體化”或“全球化”正是從這壹命題出發,企圖掩蓋和模糊其削弱國家經濟主權的本質特征和險惡用心。
5.削弱國家經濟主權只是發達國家對待其他國家的得意之作。只要我們稍加註意就會發現,發達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所鼓吹的各種削弱經濟主權的主張,都是針對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他們對自己的經濟主權非常執著和謹慎,但從來不慷慨。正如安辰教授所寫的,當美國在1994年簽署世貿組織壹攬子協議時,出現了具有諷刺意味的壹幕。壹方面,美國學者鼓吹“人權高於主權”、“經濟壹體化高於主權”;另壹方面,許多美國學者和政治家都強調,美國絕不能輕易接受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的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以免自己的經濟決策主權被削弱、侵犯、損害或剝奪。(註32)之後,美國雖然批準了WTO協議,但並沒有放棄其在國際貿易領域具有經濟霸權性質、與WTO多項協議相悖的“301條款”,並由此引發了後來的“歐美經濟主權爭端訴訟”等等。由上可見,發達國家在涉及自身國家經濟主權利益時,其實際做法與壹直主張削弱國家經濟主權的理論並不壹致。
6.只有充分尊重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才能實現經濟全球化。如果發展中國家總是處於經濟全球化的邊緣甚至對立面,實現經濟全球化只能是少數大國的壹廂情願和幻想。目前,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處於不利的資源配置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兩個主要因素是:壹方面,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通過貿易投資自由化的市場經濟自由發展模式,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客觀上處於絕對劣勢。另壹方面,原因在於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機制的過程中,被動地遵守了主要體現發達國家利益的遊戲規則。上述兩個因素是導致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被邊緣化的主要因素。如何改變目前不合理的經濟發展狀況和不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發展中國,在充分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同時,堅決維護和保障國家經濟主權,維護國家經濟的發展和安全,特別是加強保護民族工業經濟主權和處置自然財富和資源的能力,這在當前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家經濟主權的實現
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壹系列多邊協議的實施,與成員國國內經濟制度、法律和政策的調整和修改有關。例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實施,要求成員國逐步取消本國和外國投資法中可能扭曲貿易關系的規定,如當地構成要求、貿易平衡和外匯平衡、出口比例要求等;《農業協議》的實施要求成員國承諾減少對農產品出口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政策補貼。(註33)而且,在新壹輪世界貿易談判和最近發布的《MAI》(由於種種原因尚未生效)中,發達國家主張必須將貿易競爭和勞工標準、出口生產和環境保護納入其中,這些都涉及與國內經濟政策和制度相關的經濟主權問題。面對這種情況,如何堅持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如何協調維護國家經濟主權和加強國際合作的關系?這些都是發展中國家當前面臨的重要問題。筆者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1)重視參與和制定經濟全球化的規則和制度,努力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
雖然發達國家在當前的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占據主導地位,但不能說發展中國家什麽都沒做。發展中國家首先應該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積極應對全球化的挑戰,避免和化解經濟全球化帶來的負面因素,這才是面對問題的正確態度。目前中國面臨的不是要不要參與,而是如何參與。又到了什麽程度?面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問題,發展中國家不僅要有積極的態度,而且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權衡利弊,趨利避害,采取適當的政策和策略。例如,在關系到發展中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和有效實現以及跨國公司控制的金融領域,不僅要加強自身的制度建設,還要努力推動出臺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的國際法律制度。根據“開放經濟理論”,壹國經濟開放的順序壹般是先引進外資,再實現貿易項目下的自由兌換,最後是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和金融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在國內市場不成熟,特別是缺乏對國際熱錢的協調和監控機制的情況下,開放金融資本市場是不可取的。過早開放容易導致虛擬資本膨脹,引發經濟危機。(註34)同理,跨國公司的活動也需要受到國際體系的規範,既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戰略,又不妨礙跨國公司的投資熱情。總之,發展中國家只有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和“遊戲規則”的制定,才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願,打破西方發達國家對全球化主導權的壟斷,而不是被動地遵循西方發達國家制定的規則,維護自己的國家經濟主權利益,真正實現國際經濟新秩序。
(2)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同時,維護和發展國家經濟主權。
經濟全球化本質上是壹個發展問題,發展中國家無法回避。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發展中國家面臨著機遇和挑戰。如果害怕發達國家的資本管制和剝削,就會錯失良機,被經濟全球化淘汰;但如果不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制定發展戰略,國家經濟主權的實現也會陷入困境。因此,發展中國家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時,不僅要堅持自己的經濟主權,而且要從發展的角度來實現。在理解經濟主權時,要理解為各種“權利”的具體體現,避免理解為純粹抽象的國家“權力”。它的實現體現在國家行使的具體經濟權利上,可分為核心經濟主權權利和可轉讓經濟主權權利。應堅定不移地堅持核心經濟主權權利;至於那些可以割讓的經濟主權權利,可以用發展的觀點來看待,只要符合本國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就可以適當開放。比如,壹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壹國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和跨國公司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利,壹國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符合本國國家利益的經濟政策的權利,都是核心主權權利,發展中國家必須堅持;另壹方面是經濟發展領域,關系到全人類的利益,包括發展中國家存在的各種嚴重問題,如生態問題、人口問題、難民潮等。,應在有利於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限制其在這些領域的經濟管轄權,使其對這些問題的控制符合國際社會的主流規則,從而促進其快速發展。
(3)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促進制定經濟全球化規則的力量平衡。
20世紀60年代,大批發展中國家獲得政治獨立後,經濟上開始覺醒,對自己在發達國家控制的國際經濟體系下的依賴和被剝削地位提出質疑和強烈不滿,提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主張。到1970年代中期,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的國際秩序的鬥爭達到高潮,其標誌是聯合國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宣言和行動綱領》。然而,在過去的20年裏,這種鬥爭逐漸退潮,趨勢放緩(註35)。而發展中國家正有意無意地逐漸“遠離”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2006 54 38+0 11 1 14多哈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壹個叫沙克的人。約旦駐塔韋爾記者指出,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約旦的前景只會越來越差,因為與中國相比,約旦不具備這樣的先天條件,即巨大的市場和發展本國產業的空間不足;中國不怕進口更多的商品,因為中國自己的商品在世界上也是相當有競爭力的。他舉例說,美國人應該穿中國制造的衣服,約旦人也在穿中國制造的衣服。約旦這樣的小國,在WTO裏只是壹個政治符號,對人民生活未必是好事(註36)。這個例子說明發展中國家在制定經濟全球化遊戲規則的過程中缺乏參與意識和溝通協調。有學者指出,WTO的規則是協商壹致制定的,相比IMF和世界銀行,具有相當的包容性。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終結果對西方有利,部分原因是發展中國家沒有為推進自身利益做出足夠的努力(註37)。這種說法有壹定道理。在過去的國際秩序形成過程中,作為命運相似的發展中國家,他們在團結合作、相互團結和鬥爭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在全球化時代,發展中國家仍應加強團結統壹,提高在全球化沖擊下的整體生存能力,以集體力量提高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逐步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發展中國家應加快完善國內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市場對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
發展中國家在進行市場化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還應加快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步伐,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政治制度環境;在對外經濟關系方面,要強化法制意識和國家經濟主權安全意識,認識到從法制上維護我國國家經濟主權的重要性。首先,要重視高科技人才的培養,完善科技創新體系。發展中國家只有培養大量人才,形成自己的科技創新體系,特別是在少數戰略性關鍵技術領域,加強基礎科學領域的研究能力,才能逐步形成具有決定性的高技術產業,盡快培育自己的跨國企業或跨國企業集團,實現跨越式發展;只有這樣,才能提升我們在全球經濟中的影響力,充分實現我國的經濟主權。(註38)其次,要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全面融入國際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的資本流動、產業和技術轉移,促進國際分工合理化,從而快速實現我國國內經濟體制的產業升級、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我國整體經濟實力,增強在國際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充分體現和實現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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