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登記機關無登記管轄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0日內移送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並附境內公司登記檔案。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重組申請批準文件和轉讓協議等相關文件。
自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