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和電子設備;
(四)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賬戶。
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法律依據:《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發起、領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者,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堅持預防為主、打擊在先、綜合治理、妥善處置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