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五條,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充分了解《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於以下方式:(壹)查詢、收集投資者資料;(二)問卷調查;(三)知識測試;(四)其他現場或非現場溝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