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或者公告,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壹)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2)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四)客戶出現重大透支,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六)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或者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或者公告全體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