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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期貨風險控制制度設計說明

保證金制度

1.壹般月份的交易保證金設為5%。

2.臨近交割的梯度交易保證金。

3.隨著合約持倉量的變化調整交易保證金。

投機持倉限額制度

1.交易所實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2.聚丙烯期貨沿用大商所上市品種已有做法,實行限倉制度:對於期貨公司會員,聚丙烯合約的市場總持倉量超過某壹規模前,期貨公司會員聚丙烯合約持倉不受限制;超過某壹規模後,按照市場總持倉量的壹定比例確定限倉數額。

對於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某壹個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或比例,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3.同壹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壹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4.期貨公司會員、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聚丙烯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1)期貨公司持倉限額設定為20萬手。

(2)期貨公司持倉限額比例設定為25%。

(3)對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采取分階段階梯式限倉,交割月份起均為2500手,交割月前壹個月份第十個交易日起均為5000手。壹般月份限倉數額按照持倉總量水平進行調整,當持倉總量大於20萬手時,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按照比例限倉,比例均10%;當持倉總量小於等於20萬手時,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限倉均為20000手。

5.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額度,超過持倉限額的,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為了鼓勵期貨公司會員,在市場未達到某壹規模時,對其不限倉,當市場達到某壹規模之上時,對其按比例限倉,而且對其聚丙烯合約超倉的頭寸,不執行強行平倉,只是限制其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壹個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持倉限額的,交易所可以指定有關期貨公司會員對該客戶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大戶報告制度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客戶某品種合約持倉中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持倉限量80%以上(含本數)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客戶須通過期貨公司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持倉報告的水平。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大戶報告制度”有關規定。

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當出現連續同方向三個停板時,交易所在第三個停板日收市後,將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壹客戶持有雙向頭寸,則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對鎖持倉自動對沖。具體方法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強制減倉方法”有關規定。

異常情況處理制度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當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第壹,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第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第三,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第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宣布異常情況並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異常情況處理”有關規定。

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壹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具體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風險管理辦法》“風險警示制度”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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