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案件立案難。許多投資者報案不被受理。理由通常是:單個或多個投資者虧損數額不到30萬,達不到法定追訴標準;受害人在本地公安機關報案,但本地公安機關認為不便管轄,告知受害人到交易平臺所在地公安報案;受害人到平臺所在地公安報案,被告知通過法院解決。
②公安部門沒有認定某種交易是否為期貨交易的職能。根據國家機關職責權限的劃分,認定某種交易是否構成期貨交易的認定權限在證監部門。公安部門在查處此類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向證監部門征詢,由證監部門得出認定結論,才能作出定性。而證監部門從受理認定申請到展開調查、作出結論,需要核實大量的材料,是壹個漫長的過程。
③案件涉及多個銀行、支付平臺,往往是跨省甚至跨境,查處成本高,難度大。
因此通過民事訴訟追回損失可以說是這類案件的唯壹途徑。但是切記不可以選擇詐騙作為案由起訴,因為如果現貨交易中心或者會員單位進行詐騙的話,壹般是通過在後臺服務器操縱數據或者在關鍵時刻制造網絡卡頓假象阻止投資者買賣,以及通過所謂“老師”故意引導買錯方向,而對於上述情況,要麽證據完全操控在對方手裏,要麽主觀上是否“故意”十分難以認定,而且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因此如果以詐騙起訴的話,會十分難以舉證。故打這類官司,在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詐騙的情況下,不應以詐騙起訴,而是應該根據其交易模式、特征,以非法期貨交易作為案由起訴,要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但是訴訟過程會很復雜,而且對方均為大公司,有壹定的實力與背景,必然會聘請律師進行有針對性的應訴答辯,所以建議您也聘請專業的律師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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