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票、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電子商鋪”、“電子百貨”等虛擬商品,宣傳投資、回報進行非法集資。
8、非法集資是指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非法集資並不是壹個獨立的罪名,在實踐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人壹般根據具體情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