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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犯了非法入侵電腦系統信息罪,家裏人著急。這種犯罪嚴重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6月20日第1524次會議通過。

2011年8月1日

法釋[2011]第19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4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

(二)獲取第(壹)項以外的500組以上身份認證信息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個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數量或者金額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明知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而使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壹)具有規避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

(二)具有規避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

(三)專門用於入侵、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其他程序和工具。

第三條提供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提供可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特殊程序和工具五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壹)項以外的程序、工具,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向他人提供程序、工具五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入侵、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向他人提供程序、工具二十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前款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壹)數量或者金額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四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壹)造成十個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個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萬元以上的;

(四)為10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1萬名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1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壹)數量或者金額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為50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5萬名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1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嚴重影響生產生活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程序,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壹)能夠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介質復制和傳播自身的部分、整體或變種,破壞計算機系統的功能、數據或應用程序;

(2)能在預設條件下自動觸發,破壞計算機系統的功能、數據或應用程序;

(三)專門用於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其他程序。

第六條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壹)制作、提供或者傳播第五條第(壹)項規定的程序,導致該程序通過網絡、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的;

(二)致使20臺以上的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程序;

(三)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十次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壹)制作、提供、傳播第五條第(壹)項規定的節目,導致該節目通過互聯網、存儲介質、文件等媒介傳播,嚴重影響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數量或者金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七條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取得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取得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轉讓、購買、出售或者隱匿、以其他方法掩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前款所列行為,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單位有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以單位名義或者以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達到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明知他人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以共犯論處,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程序、工具,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次以上的;

(二)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費用結算、交易服務、廣告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支持等幫助,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三)以委托軟件推廣、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資金5000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後果特別嚴重”。

第十條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和工具”、“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應當委托省級以上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的部門進行檢查。根據檢查結論,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確定。

第十壹條本解釋所稱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有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和自動控制設備。

本解釋所稱身份認證信息,是指用於確認用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權限的數據,包括賬號、密碼、口令、數字證書等。

本解釋所稱經濟損失,包括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行為直接給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用戶為恢復數據和功能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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