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在其擔保義務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有債權人控制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擔保人壹般是指員工借出債務人債務並向債權人出示的信用。此外,保證人又可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案件尚未審理或訴訟前,可以拒絕承擔對債權人的保證義務,債務人的資產按規定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有法定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不履行債務,
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義務;貸款擔保人承擔擔保義務後,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償。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貸款擔保人按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可以在責任保證範圍內向境內債務人追償。當債務人無資產可供執行時,合同無效的執行保證人和貸款保證人承擔責任後,這種追償權因債務人無資產而無法解決。債務人將來有資產時,貸款保證人可以按規定行使追索權(也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在義務特征上,雖然貸款保證人的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貸款保證人的過錯是確定其在貸款保證失敗時再次承擔責任的依據,但這種依據只是明確了某些還款義務的依據,貸款保證人承擔的義務仍然具有還款義務的特征。因此,明確規定了解決擔保合同失效的貸款擔保人的追索權。即“貸款保證人因保證合同失效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約定有過失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