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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關銀行貸款的問題

法律分析: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對貸款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貸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歸還貸款時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在歸還貸款時壹並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貸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歸還貸款時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在歸還貸款時壹並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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