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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的農村金融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2009年10月至2003年2月1的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壹是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90%計入總收入。

三是對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的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服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按90%計算。

財稅[2065 438+00]4號文件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適用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2009年底前暫免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村信用社,在現有政策期滿後,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本通知第壹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至發布之日止應免征或減征的營業稅,在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中予以抵扣或退稅。

同時,自2009年6月5438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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