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間借貸中,公務員可以提供擔保。
2.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公務員也是普通公民,他們有穩定的收入,可以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
3.《擔保法》第七條規定,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為擔保人。
4.公務員為他人貸款擔保是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機關或單位,由個人承擔。
5.由公務員擔保承擔債務償還責任。不明真相的人經常把公務員與黨和政府的行動聯系在壹起。如果債務糾紛影響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和形象,甚至導致違法犯罪行為,將被嚴肅追究責任。擔保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容易出現腐敗、挪用公款償還債務或其他違法犯罪問題。因此,壹些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規定,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