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了借款協議後,因並沒有按期歸還欠款而產生的糾紛。這屬於民事法律關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規範與調節,其中民間借貸可以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應當遵循法律規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二、民間借貸糾紛咨詢機構是哪裏
1、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2、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