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須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且為所購房屋的產權人或***有人;
2、申請人須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3、申請人及配偶沒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手續;
5、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條件。
除此之外需要提供地級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憑證及最近壹年繳存明細,貸款申請人及其他需要參與貸款額度計算的職工持《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到公積金繳存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情況證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辦人員收到申請人相關資料後,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