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普通公積金貸款可貸金額為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或申請人計算可貸金額與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4倍,且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壹)按貸款金額(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息)計算的月還款額,不得超過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的50%或者申請人及計算的可貸金額與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
(2)不高於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應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要求。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購房總價款為購房合同價與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兩者中較低者;
(三)不高於單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獨申請最高限額為50萬元,聯合申請最高限額為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