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具有真實貿易背景並符合我行涉敏業務與制裁合規管理要求,聯行代付業務涵蓋的結算方式包括進口項下:進口信用證、進口代收和匯出匯款(含預付款、貨到付款和服務貿易項下)和出口項下:出口信用證、出口托收、匯入匯款。
2、委托行辦理聯行代付業務,應按照基礎貿易融資產品類型占用經委托行“三位壹體”審批的工商客戶授信額度及或低風險、類低風險授信額度。代付行應占用委托行相應金融機構額度。海外子行作為委托行辦理聯行代付業務,還需占用非銀貸款規模,代付行需事先向總行提出申請,在落實非銀貸款規模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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