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遺屬津貼標準在上述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
(2)職工遺屬為單身的,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增加10%。
(三)既有(壹)又有(二)的,補貼標準在上述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
法律依據:傷殘撫恤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從批準評定殘疾等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其殘疾撫恤金。殘疾人養老關系轉移的,當年的養老金由軍隊或者殘疾人遷出地民政部門發放,從第二年起,由殘疾人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照當地標準發放。
第二十三條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在中國境內異地居住(指不發養老金的地方)的殘疾人或者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前往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或者出國的,可以委托他人領取其傷殘撫恤金, 或者委托民政部門郵寄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在中國境內異地居住的殘疾人,應當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庭提交證明;在公告或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殘疾人仍不能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殘疾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