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到開發商處填寫個人住房貸款借款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其它有效居留證件;
(二)職業和收入證明;
(三)購房合同或意向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占房價款30%的首期付款證明;
(五)建設銀行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