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和戶籍;
2、婚姻狀況證明,需要提供未婚證明的未婚人,需要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文件或者離婚證書(表明離婚後未再婚)的離婚者;
3、必須向已婚人士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六個月工資收入證明或者地方納稅證明);
5、申請抵押貸款的,必須提供抵押權利的證明,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間利息的總和不得超過抵押物的評估價值的壹般。
去銀行貸款的程序如下:
1、貸款的申請。借款人向當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請。除申請農村小額貸款外,申請其他種類的貸款須提供有關資料;
2、信用等級評估。信用社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3、貸款調查。信用社對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4、貸款審批。信用社按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進行貸款審批;
5、簽訂合同。信用社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貸款發放。信用社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7、貸後檢查。信用社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8、貸款歸還。貸款到期,借款人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要展期應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信用社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是否展期由信用社決定。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