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調整標準
(1)2017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2016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依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控字[1990]1號)。
(2)2017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不高於我市2016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即12870元/月。
(3)2017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不得低於2016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保人社發201744號規定,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豐縣繳存基數不得低於1580元/月。岐山縣、眉縣、鳳翔縣、扶風縣、千陽縣、隴縣、太白縣繳存基數不低於1480元/月。麟遊縣繳存基數不得低於1380元/月。
(四)2065438+2007年新職工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月工資總額計算。
(5)單位封存的職工不調整繳存基數,不計入匯繳總數和金額。
(6)本次僅調整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嚴格按照單位和個人均不高於12%、不低於5%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