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
婚前買房時,產權屬於登記的壹方,屬於新的婚前財產。
如果壹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則為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壹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本質上和第壹種情況壹樣。唯壹不同的是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壹方。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