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因故長期不還,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沒有違約,沒有欺詐和欺騙,並且他確有償還的意思,仍然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欺詐。
個人騙取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屬於詐騙數額巨大,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累犯或者在逃犯罪危害嚴重的;
3.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6、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因欺詐受過刑事處罰的;
8.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