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坐落、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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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六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從抵押物上分離出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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