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保證是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後不得撤銷,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退還其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投標保證金主要有以下規定:
(1)對於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壹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
(2)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金額壹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的2%,最多不超過65438+萬元。
(3)對於政府采購項目,招標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