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