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抵押貸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車或自購汽車為抵押,從金融機構或汽車消費貸款公司獲得的貸款。本案中,夫妻壹方不知道另壹方私自將車輛抵押進行二次貸款。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壹方在另壹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欠的債務,可以證明為個人債務,另壹方無需償還。《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首先應該歸還車貸,報案,找到車輛,如果車輛消失,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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