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條款:
1.在貸款銀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永久住所或有效居住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和穩定收入,有按期還款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銀行貸款所需資料:客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銀行流水、個人征信、經營及貸款用途相關資料、資產證明及抵押質押情況。
3.明確貸款額度:申請貸款時,申請額度不能太高。貸款金額越大,被拒的可能性越高,保證貸款信息的真實性。借款人必須保證向貸款機構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明確貸款用途,才能通過審查。
4.有些銀行會要求申請人申請自己銀行的信用卡,或者從自己銀行貸款,並且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5.有的還要求提供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符合規定條件、具有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
6.本行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