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投入,對農業機械的研發和制造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發展資金應當支持農業機械行業的技術創新。
第二十七條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應當安排專項資金,補貼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和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及時、有效的原則,可以發放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也可以采取補貼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八條農業機械生產經營服務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在農業生產作業中使用的燃油安排財政補貼。燃油補貼應當支付給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