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具有合法的身份證明、持有本地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在本地有固定、詳細的住址和聯系方式;
2.有正當、穩定的收入來源,品行端正,有良好的還款意願和較強的履約能力;
3.結婚在壹年以內並能夠提供結婚證或其他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材料;
4.具備真實、明確的婚嫁支出用途;
5.在我行開立具有活期結算功能的銀行卡;
6.我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壹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壹千零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