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供車其實就是以車輛為抵押的貸款。在這裏,車輛只是抵押品。根據法律規定,抵押物的功能只是保證債務的履行,但僅限於擔保。
從法律上講,抵押物的損失不會導致債務的消滅。具體到妳的問題,也就是說車輛報廢不會導致妳不需要還貸。
車輛報廢,對方全責,得到的賠償款先用來還欠的貸款。車輛本身有抵押權。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本可以就車輛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債務到期前車輛滅失的,債權人也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汽車報廢了沒有賠償,或者賠償不足以還清妳所欠的車貸,妳仍然有義務繼續還清抵押貸款或者用其他財產抵押購車。很多人會有壹些誤解,以為真的無法還貸,最多抵押的房子或者車輛被債權人拿走就沒事了。
這種理解壹般來說沒問題,但有時可能會出現例外。
比如抵押貸款後,發生嚴重的市場變化,導致抵押房產或車輛嚴重貶值,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剩余貸款,或者責任方無力賠償時,這些情況下,抵押貸款人除了抵押物外,還需要繼續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