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對公貸款的對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的商業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商業性個人貸款)。申請人轉公貸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身份;2.已在商業銀行辦理以所購自住住房為抵押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商業性個人貸款;3.申請貸款時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商業性個人貸款未結清,房屋他項權利證書已辦妥;4、有穩定的工資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5.首套房已付資金占總房價40%及以上,二套房60%及以上;6、同意以住房公積金貸款財產作為抵押;7.公積金繳存地和貸款房屋所在地在城六區以內的,申請人向繳存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公積金繳存地與貸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城六區視同同壹區)的,申請人應當向貸款房屋所在地的公積金中心申請異地貸款;8.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直接用於恢復商業性個人貸款余額的,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原商業性個人貸款承辦銀行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為同壹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受托銀行;(2)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借款人協商壹致,簽訂《寧波市商業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3)借款人是貸款房屋的登記所有人;9.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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