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債務離婚後,由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的償還責任也不同。
2、* * * *帶債:
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以同壹財產清償。財產未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個人債務:
(1)婚前壹男壹女的個人債務,婚後壹方與生活無關的債務,由本人負責清償。根據雙方約定,個人所欠債務,也將由本人償還;
(2)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雙方都負有償還責任,應以同壹財產償還;
(3)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壹方承擔的,除另有約定外,也應視為* * *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